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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駕駛技工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要點 11
十一、關於出勤遲到、早退、曠職之規定:
      出勤-應提早在上班前半小時。
      遲到-在規定出勤時間後十五分鐘簽到者。
      早退-下班後未將辦公室整理收拾妥當即退勤者。
      曠職-未經准假而擅不到工者。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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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關於出勤遲到、早退、曠職之規定:
      出勤-應提早在上班前半小時。
      遲到-在規定出勤時間後十五分鐘簽到者。
      早退-下班後未將辦公室整理收拾妥當即退勤者。
      曠職-未經准假而擅不到工者。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11
關於出勤遲到、早退、曠職之規定:
出勤-應題早在上班前半小時。
遲到-在規定出勤時間後十五分鐘簽到者。
早退-下班後未將辦公室整理收拾妥當即退勤者。
曠職-未經准假而擅不到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