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關於出勤遲到、早退、曠職之規定: 出勤-應提早在上班前半小時。 遲到-在規定出勤時間後十五分鐘簽到者。 早退-下班後未將辦公室整理收拾妥當即退勤者。 曠職-未經准假而擅不到工者。
關於出勤遲到、早退、曠職之規定: 出勤-應題早在上班前半小時。 遲到-在規定出勤時間後十五分鐘簽到者。 早退-下班後未將辦公室整理收拾妥當即退勤者。 曠職-未經准假而擅不到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