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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駕駛技工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1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臺中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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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駕駛技工工友對各項勤務之認識、增進工作效率,依據工友管
    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辦公室工作:
    開啟及關閉門窗。
    辦公室內及門窗之一切清潔與打掃,辦公室走廊、廁所、水溝、洗手
    台清掃。
    整理並抹拭辦公桌椅櫥櫃、冷氣機、電扇、熱水瓶及清洗冷氣機過濾
    網等看管公物、傳遞公文、叫接電話。
    啟閉各項電氣設備,維持正常使用。
    劃掀日曆校正時鐘。
    供應茶水及清洗茶桶、茶杯、保溫杯。
    其他有關公務之事項。
三、影印油印工作:
    影印、油印文件。
    廢棄印刷品、臘紙之收集、焚燬。
    油墨紙張之整理及妥慎使用。
    速件或限期文件之提前付印及控制時效。
    文件繕妥後之保管、遞送。
    其他交辦事項。
四、遞送公文或信件工作:
    點對文件、按時送達。
    注意收件人簽章。
    投遞時意外事項之報告。
    會議室工作:
    佈置會場、供應茶水、分發資料。
    會議室內外清潔維護。
    保管公務器具。
    會場之整理及其他事項。
五、花圃整理及物品搬運:
    花圃應每日清掃、按時除草、澆水、剪修並翻土。
    辦公用品之搬運、放置及保養。
    物品之搬運、堆放。
    其他交辦事項。
六、技工職責包括鍋爐、高低壓電、污水處理維護保養及電器設備水電工
    程等維修保養。
七、辦公室工作:
    上班時間應在指定座位靜候差遣,不得無故離開或伏案假眠。
    每日上下午上班前,辦公桌椅及用具均應擦拭乾淨,排放整齊。
    每日下班後,應將辦公室打掃整潔。
    上班前應將門窗開啟,並劃掀日曆校正時鐘。
    下班時,應將門窗關閉鎖固,以防竊盜或風雨侵入,並注意關閉電氣
    設備。
    門窗、玻璃、地板應每日擦拭,保持乾淨。
    茶杯、茶壺、茶桶、熱水瓶、保溫杯,應每日傾倒洗刷。
    廢棄字紙如有必要搗碎、應以碎紙機或即時焚燬。
    公物傢俱等應妥善使用、保管、用畢放置適當地點,不可浪費糟蹋。
    傳遞公文要迅速、謹慎、不得積壓遺失、避免誤送。文件如遭拒收或
    無人接收、或發生其他意外事故,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
    接聽電話語氣聲調應謙和有禮,接待來賓態度要和藹禮貌,並婉拒閒
    雜人員進入辦公室。
    不得使用辦公室電話向外嬉戲聊天。
    小心火燭,辦公室內不得點燃物品。
    上班服勤服裝要整潔,不得穿著拖鞋、或赤裸上身。
    私事差遣得予婉拒,以免影響公務。
八、清潔工作:
    個人負責打掃處所、應隨時注意打掃乾淨,辦公室內外均應每日清掃
    擦拭保持整齊清潔。
    電腦、傳真機、影印機、打字機、電話機等,應小心擦拭。
    舖有地毯之室內,應以吸塵器吸取灰塵,保持清潔。
    辦公室內之舊報紙每日下班時須收拾整齊,送往指定處所存放。
    垃圾污水不可隨地傾倒,造成髒亂。
    庭院花圃隨時注意清潔,拔除雜草、適時澆水、翻土,培育花木。
九、搬運工作:
    服從管理人員指揮調度,不得無故違抗。
    搬運物件要小心謹慎、輕拿輕放,頓號避免破損。
    繫捆繩索要小心牢固,不可損及物件。
    堆放物品要整齊安全,搬運工具要妥善保管。
    工作要勤奮並注意安全。
十、工友、技工每日應按時上班,下班後應將辦公室收拾整理妥當,始能
    離開,不得遲到早退。
十一、關於出勤遲到、早退、曠職之規定:
      出勤-應提早在上班前半小時。
      遲到-在規定出勤時間後十五分鐘簽到者。
      早退-下班後未將辦公室整理收拾妥當即退勤者。
      曠職-未經准假而擅不到工者。
十二、工作要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曠職。
十三、上級人員指示要服從不得逃避推諉。
十四、儀容衣履要整潔、態度要和譪、禮貌要週到。
十五、公物要愛護、能源要節約、不得公物私用。
十六、不得在工作場所談天嬉戲,收聽廣播或收看電視。
十七、不得在工作場所酗酒、賭博,或與人爭吵打架滋事。
十八、與同事應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可漫罵污辱或威脅他人。
十九、工友技工之獎懲,考核由所屬之各組室主管 (或指定人員) 組成評
      議小組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有獎懲之事由時,由總務組將事證資料簽報首長核移評議小組評議
      。
      評議小組評議結果由總務組簽報機關首長裁定之。
二十、工友、技工獎懲功過經裁定後,應即由管理工友人員登記於平時考
      核功過登記簿中,以便查考,並由事務單位通知受獎懲之工友,技
      工知照,必要時於集會中公開宣佈之。
二十一、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記功或嘉獎:
        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
        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及時發覺並妥適因應處理使機關免遭損害者
        。
        檢舉不法份子,維護機關聲譽屬實者。
        平時工作及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楷模者。
        平時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拾金不眛或其他優良事蹟者。
        一年之內無遲到、早退及請假者。
二十二、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工作怠惰者。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不服從長官糾正者。
        損毀公物者。
        遞送公文擅自翻閱,故意洩密者。
        意外或緊急事故、推諉工作責任或處置不當者。
        行為不檢者。
        違反本要點第四、第五章服勤時間及服勤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者。
二十三、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並得視情節依法究辦:
        在工作場所所酗酒滋事或賭博財物者。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煽動是非、破壞團結和諧而影響工作者。
        塗改公文或因重大過失遺失公文者。
        工作不力或疏忽,致發生意外事故釀成災害者。
        一年以內累積記過三次者。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無故曠職、或其曠職係故意逃避工作、破壞機關紀律或工作不力
        、屢誡不悛者。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有觸犯刑章之行為
        者。
二十四、外勤部份:
        少年就醫、行政事務等車輛之駕駛。
        車輛之保養、維護、檢驗。
        其他指派事項。
二十五、內勤部份:
        辦公室週圍環境之打掃清潔維護工作。
        辦公室庭院、花圃之整理。
        公用物品之搬運、堆放。
        事務單位基於公務需要臨時派遣之工作。
二十六、駕駛每日應按時上下班,靜候工作調派,無勤務派遣者亦同。
二十七、駕駛應切實遵照事務管理單位人員有關勤務之分配、工作之指揮
        與調度。
二十八、特殊或緊急勤務,須於上班前或下班後駕駛車輛者,不得藉故拒
        絕,並應遵照長官或事務管理單位之指示駕駛車輛不得延誤。
二十九、駕駛車輛外出執行勤務完畢,應立即返回辦公室,等候新任務之
        派遣,不得在外逗留或私自返家。
三十、駕駛每日上班後,應即檢查、維護個人保管之車輛,保持正常功能
      ,以免外出時車輛發生故障。
三十一、車輛應隨時保持清潔、油料不缺,隨時都能使用之狀態。
三十二、駕駛配用之呼叫器、無線電話機,應注意開啟,並妥為保管。
三十三、駕駛車輛應遵守各項交通規則,並服從長官非關駕駛技術及規則
        方面之指示。
三十四、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應即口頭向事務管理單位主管報告,如有人
        員傷亡或車輛損壞情形,並應提出書面報告,以明責任。
三十五、駕駛因個人疏忽或過失等情節重大而使車輛受損、配件遺失、其
        維修及新購費用由駕駛個人負責。
三十六、車輛如需維修、更換零件,應先經申請核准,如緊急需要應報告
        事務管理單位主管。
三十七、駕駛應將每月領用油票及車輛行駛里程,確實以記載,以便查對
        。
三十八、公務車輛個人不得私用,並應拒絕其他人員非因公務使用。
三十九、駕駛對事務管理單位指派分配之工作如整理環境、物品搬運等應
        全力以赴,不得拖延或拒絕。
四十、工作要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曠職。
四十一、服從長官指示,不得違抗或推諉。
四十二、儀容要整潔、態度要和譪、禮貌要週到。
四十三、愛惜公物、節約能源、不得公物私用。
四十四、不得在工作場所酗酒、賭博、或與人爭吵打架滋事。
四十五、不得挑撥離間、造謠生事。
四十六、不得對任何人慢罵污辱或威脅。
四十七、不得洩漏機關機密。
四十八、不得攜帶違禁品及危機物品進入機關及辦公室。
四十九、不得有違反現行法令規章。
五十、駕駛之獎懲準用本辦法第六章有關工友之獎懲規定辦理。
五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