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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駕駛技工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11 日
23
二十三、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並得視情節依法究辦:
        在工作場所所酗酒滋事或賭博財物者。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煽動是非、破壞團結和諧而影響工作者。
        塗改公文或因重大過失遺失公文者。
        工作不力或疏忽,致發生意外事故釀成災害者。
        一年以內累積記過三次者。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無故曠職、或其曠職係故意逃避工作、破壞機關紀律或工作不力
        、屢誡不悛者。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有觸犯刑章之行為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