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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駕駛技工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要點 23
二十三、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並得視情節依法究辦:
        在工作場所所酗酒滋事或賭博財物者。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煽動是非、破壞團結和諧而影響工作者。
        塗改公文或因重大過失遺失公文者。
        工作不力或疏忽,致發生意外事故釀成災害者。
        一年以內累積記過三次者。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無故曠職、或其曠職係故意逃避工作、破壞機關紀律或工作不力
        、屢誡不悛者。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有觸犯刑章之行為
        者。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23
二十三、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並得視情節依法究辦:
        在工作場所所酗酒滋事或賭博財物者。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煽動是非、破壞團結和諧而影響工作者。
        塗改公文或因重大過失遺失公文者。
        工作不力或疏忽,致發生意外事故釀成災害者。
        一年以內累積記過三次者。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無故曠職、或其曠職係故意逃避工作、破壞機關紀律或工作不力
        、屢誡不悛者。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有觸犯刑章之行為
        者。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23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並得視情節依法究辦:
在工作場所所酗酒滋事或賭博財物者。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煽動是非、破壞團結和諧而影響工作者。
塗改公文或因重大過失遺失公文者。
工作不力或疏忽,致發生意外事故釀成災害者。
一年以內累積記過三次者。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無故曠職、或其曠職係故意逃避工作、破壞機關紀律或工作不力、屢誡不
悛者。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