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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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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員工如發現有不明人士於本處擅自攝影或錄音時,應即通報秘書室
      或政風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