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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11
十一 員工如發現有不明人士於本處擅自攝影或錄音時,應即通報秘書室 或政風室處理。
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11
十一 員工如發現有不明人士於本處擅自攝影或錄音時,應即通報秘書室 或政風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