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11
十一  員工如發現有不明人士於本處擅自攝影或錄音時,應即通報秘書室
      或政風室處理。
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11
十一  員工如發現有不明人士於本處擅自攝影或錄音時,應即通報秘書室
      或政風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