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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第 11 條
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受理檢舉機關追回
已核發之獎金。
前項情形,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