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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 11 條
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受理檢舉機關追回
已核發之獎金。
前項情形,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修正
第 11 條
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受理檢舉機關追回
已核發之獎金。
前項情形,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11 條
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發給獎金機關追回
已核發之獎金。
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民國 83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9 條
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者,應追回已發給之獎金。
民國 80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第 11 條
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者,應追回已發給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