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學、術科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測驗: (一) 學科測驗: 1.各科目由任教人員命題二份,測驗日由主任委員簽名圈選一份 實施測驗。 2.測驗完畢,測驗卷均由任教人員初閱,陳主任委員複核後,予 以登記分數。 (二) 術科測驗: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二人評定成績。 前項測驗,本部得派員當場選題抽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