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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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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檢察官辦理「他」案於簽結後,應即將法律上之原因通知告訴人、
      告發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不得用「本案簽結」
      作復。告訴人、告發人如有異議時應就其異議部分詳為審酌,以決
      定是否應再行調查或簽報檢察長後,復知告訴人、告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