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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11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受調查人」一詞,在刑事訴訟法上不易理解其法律上之定義,故修正為「犯罪嫌疑
人、被告」。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點次變更。
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
基於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考量,檢察官辦理「他」字案簽結時,除通知告訴人、告發
人及受調查人之外,亦應一併通知受調查人之選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