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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11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點次變更。
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
基於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考量,檢察官辦理「他」字案簽結時,除通知告訴人、告發 人及受調查人之外,亦應一併通知受調查人之選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