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檢察官於到庭實行公訴時,如欲變更原起訴法條或起訴事實之範圍 ,應具體說明變更之範圍及其理由。如認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 適當之情形,而有撤回起訴必要時,亦應依刑事訴法第二面六十九 條第二項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