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5:4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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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檢察官於到庭實行公訴時,如欲變更原起訴法條或起訴事實之範圍
      ,應具體說明變更之範圍及其理由。如認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
      適當之情形,而有撤回起訴必要時,亦應依刑事訴法第二面六十九
      條第二項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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