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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11
十一、檢察官於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三
      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報請許可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時,應先審
      查該聲請名義人是否屬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規定所
      列之司法警察官;對於聲請書之內容,應詳予審查所記載之事項,
      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所附資料是否齊備後,在聲請書上直接批示許
      可或不許可,並得附加理由。但對於記載不全或資料不齊備而屬可
      得補正之案件,應命其儘速補正,勿逕行批駁。
      檢察官許可聲請者,應留存聲請書影本,正本交還司法警察官或其
      指定之人持向法院聲請;不許可聲請者,應留存聲請書正本,將影
      本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