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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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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11
十一、原檢察官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書記官應於送達證書繳回後七 日內將案卷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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