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11
十一、協同辦案之案件,其書類之撰寫、署名、裁判之收受及上訴、抗告
      之提起,均由主辦檢察官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