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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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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11
十一 各檢察機關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收受扣案槍砲、彈藥之數量、 流向暨結存情形,列表層報法務部 (格式如附件四) 。
圖表附件:
附件四 ○○○○檢察署年月份制式槍枝收結統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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