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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11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附件四修正說明》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另依公文程式條
例第七條規定,改為橫式書寫,並調整格式及酌作文字修正,俾符實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