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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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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各檢察機關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收受扣案槍砲、彈藥之數量、
      流向暨結存情形,列表層報法務部 (格式如附件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