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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11
十一  各檢察機關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收受扣案槍砲、彈藥之數量、
      流向暨結存情形,列表層報法務部 (格式如附件四) 。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11
十一  各檢察機關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收受扣案槍砲、彈藥之數量、
      流向暨結存情形,列表層報法務部 (格式如附件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