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對在監所被告或證人之傳喚) 檢察官於偵查中傳喚在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 少年矯正學校、技能訓練所或其他保安處分處所之被告或證人時, 應通知該監院所校或其他保安處分處所長官,並填具傳票囑託送達 該被告或證人。(刑訴法七一、七三、一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