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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 11 條
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得以書面催告他方於受催告之日起,十四日
內選定仲裁人。
應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當事人得催告仲裁機構,於前項規定期間內
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