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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1 條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利息債務,於施行時尚未履行者,亦依民法債編
之規定,定其數額。但施行時未付之利息總額已超過原本者,仍不得過一
本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