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時,應置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