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91 條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配合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爰將但書規定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