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九、(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後之處置) 偵查中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檢察官應即 將被告釋放,並即時通知法院。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 訴處分確定且期滿者,扣押之物件,除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 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外,應即發還,以後非具有本法第二百六 十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本 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檢察官偵查 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 、證據。(刑訴法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