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