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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84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舊法文字移列為第二項。我國傳統倫理觀念,素重孝道,孔子視之為先生之至德要道
,自天子以至庶人皆當奉行無違,方能民用和睦,上下無怨。蓋以孝之本義雖在善事
其親,然推而廣之,則仁民愛物,盡在其中,是故孔門以「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
」教人,後世有「百善孝為先」之訓。於此世事變化日益加速,人際關係轉趨疏離之
時代,如何加強人際紐帶,增進社會之親和感與凝聚力,實為當務之急,而提倡孝道
,正為達成此項目的之最佳途徑。參以現代歐陸主要國家,如德、法、瑞士等國之民
法,多有子女應服從及尊敬父母之規定 (見德國民法第一千六百二十六條第一項:「
子女未成年者,應服從父及母之親權。」法國民法第三百七十一條:「子女有尊敬父
母之義務。」及一九七六年修正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二項:「子女應服從父母。」) 
益見孝道之重要,殆為文明進步社會之所共認,爰於本條第一項明文規定,以強調國
家法律重視孝道之旨,對於傳統倫理觀念及當代民法思潮兩俱兼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