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第五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 二項規定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