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80-2 條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第五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
二項規定者,無效。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1080- 2 條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第五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
二項規定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