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80-2 條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四之規定,增訂合意終止收養未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
    未成年人未經法院認可終止、養子女未滿七歲,其合意終止或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收養未經由終止收養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或聲請者,均屬
    無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