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