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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70 條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本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民訴第五百八十九條卻有
撤銷認領之訴的規定。依民訴規定認為沒有真實血統之認領可訴請撤銷,造成實體法
與程序法的規定相互衝突。本條立法目的基於保護非婚生子女及符合自然倫常之關係
,對於因認領錯誤或經詐欺、脅迫等意思表示瑕疵之情形,亦不得撤銷其認領。爰增
設但書規定,准許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時,可撤銷認領;以兼顧血統真實原則及人倫
親情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