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民訴第五百八十九條卻有 撤銷認領之訴的規定。依民訴規定認為沒有真實血統之認領可訴請撤銷,造成實體法 與程序法的規定相互衝突。本條立法目的基於保護非婚生子女及符合自然倫常之關係 ,對於因認領錯誤或經詐欺、脅迫等意思表示瑕疵之情形,亦不得撤銷其認領。爰增 設但書規定,准許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時,可撤銷認領;以兼顧血統真實原則及人倫 親情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