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五、(少年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後之處置(一)) 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移送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調查結果,認為 非屬該款所列之罪者,應按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為不起 訴之處分,俟處分確定後,將原案件函送該管少年法院或少年 法庭另依保護事件程序處理。但處分確定後被告已滿二十歲者 ,應另分偵字案逕依本法實施偵查。(少年事件處理法二七、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八、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