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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05
一百零五、(少年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後之處置(一))
          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移送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調查結果,認為
          非屬該款所列之罪者,應按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為不起
          訴之處分,俟處分確定後,將原案件函送該管少年法院或少年
          法庭另依保護事件程序處理。但處分確定後被告已滿二十歲者
          ,應另分偵字案逕依本法實施偵查。(少年事件處理法二七、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八、一二)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05
一百零五   (少年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後之處置 (一) )
          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移送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調查結果,認為
          非屬該款所列之罪者,應按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為不起
          訴之處分,俟處分確定後,將原案件函送該管少年法院或少年
          法庭另依保護事件程序處理。但處分確定後被告已滿二十歲者
          ,應另分偵字案逕依本法實施偵查。 (少年事件處理法二七、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八、一二)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77
七十七  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款之規定移送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調查結果,認為非屬該款所
        列之罪者,應按「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之處分,俟處分確定
        後,將原函送該管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另依保護事件程序處理。
        但處分確定後被告已滿十八歲者,應另分「偵」字案逕依刑事訴
        法實施偵查。(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一二 )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77
七十七  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款之規定移送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調查結果,認為非屬該款所
        列之罪者,應按「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之處分,俟處分確定
        後,將原函送該管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另依保護事件程序處理。
        但處分確定後被告已滿十八歲者,應另分「偵」字案逕依刑事訴
        法實施偵查。(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一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