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懲戒處分之決議於確定後生效,其執行方式如下: 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之研習、警告或申誡之 處分者,法務部於收受懲戒處分之決議書後,應即通知全國律師聯合 會,督促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執行。 二、受除名處分或一定期間停止執行職務處分者,法務部應將停止執行職 務處分之起訖日期或除名處分生效日通知司法院、經濟部、全國律師 聯合會及移送懲戒機關、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