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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105 條
懲戒處分之決議於確定後生效,其執行方式如下:
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之研習、警告或申誡之
    處分者,法務部於收受懲戒處分之決議書後,應即通知全國律師聯合
    會,督促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執行。
二、受除名處分或一定期間停止執行職務處分者,法務部應將停止執行職
    務處分之起訖日期或除名處分生效日通知司法院、經濟部、全國律師
    聯合會及移送懲戒機關、團體。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105 條
懲戒處分之決議於確定後生效,其執行方式如下:
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之研習、警告或申誡之
    處分者,法務部於收受懲戒處分之決議書後,應即通知全國律師聯合
    會,督促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執行。
二、受除名處分或一定期間停止執行職務處分者,法務部應將停止執行職
    務處分之起訖日期或除名處分生效日通知司法院、經濟部、全國律師
    聯合會及移送懲戒機關、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