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主文,應由司法院公告之。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無人請求覆審或撤回請求者,於請求覆審期間屆 滿時確定。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於公告主文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