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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103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主文,應由司法院公告之。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無人請求覆審或撤回請求者,於請求覆審期間屆
滿時確定。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103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主文,應由司法院公告之。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無人請求覆審或撤回請求者,於請求覆審期間屆
滿時確定。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於公告主文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