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未經許可,擅自持檔案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檔案應用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