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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0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未經許可,擅自持檔案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檔案應用處所。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