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 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 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