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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第 10 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
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
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