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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0 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
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
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
規定。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10 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
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
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