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補助款之執行 (一)受補助機關(構)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辦理時間(期程)及預定 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二)計畫之變更: 1.執行過程如有特殊情況及窒礙難行之處,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 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辦理時間(期程)及進度時,應 詳述理由,正式函文至本基金管理會且經核准後,方得辦理。 2.計畫變更申請作業,其變更差異對照表(含變更後項目、原核定 計畫項目、差異比較說明等三欄)及其他必要文件,應隨文函報 本基金管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