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向檢察官聲請證據保全經准許者 ,檢察官除認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外,宜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妥善保管保全之證據。 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告訴人或被害人有污染證據或藉機刺探 被搜索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之虞者,必要時,應採行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