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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10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本注意事項名稱、第一點修正及本注意事項一致用語,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
    修正。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一、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案件之偵辦,其證據保全程序之進行往往影響全案偵辦之結果
    ,在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或代理人聲請檢察官為證據保全之情形,
    除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者外,應注意實施證據保全程序中宜聽取聲請人之意見及
    扣得證物之妥適保管。
二、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之提告,實務上常見惡意訴訟型態,企圖藉司法偵查流
    程窺探企業競爭者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偵查流程遭不當利用,檢察官應於必要時
    採行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