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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10
十、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向檢察官聲請證據保全經准許者
    ,檢察官除認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外,宜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妥善保管保全之證據。
    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告訴人或被害人有污染證據或藉機刺探
    被搜索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之虞者,必要時,應採行預防措施。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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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向檢察官聲請證據保全經准許者
    ,檢察官除認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外,宜聽取聲請人之意見,並妥善
    保管保全之證據。
    檢察官偵辦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認有告訴人或被害人污染證據
    或藉機刺探被搜索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之情事者,必要時,應採行預
    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