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更刑更類之分數換算 (一)刑期由短變長: 更刑當月,總結刑期(類別)變更前之得分,折抵新的各級責任分 數,換算應有之級別,其教化、操行分數及進分標準,依變更後之 刑期(類別)自起分年月重新核分。 (二)刑期由長變短: 受刑人因符合數罪併罰而定應執行刑,若無變更類別者,則累進處 遇維持不變。若因更定刑期致變更類別者,其已得成績分數不依比 例換算。 (三)縮刑變更類別: 受刑人因縮短刑期而降低類別者,於縮刑次月,依受刑人在原級已 抵銷之責任分數與原類別所定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成當月之成績分 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