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0十、更刑更類之分數換算
(一)刑期由短變長:
更刑當月,總結刑期(類別)變更前之得分,折抵新的各級責任分
數,換算應有之級別,其教化、操行分數及進分標準,依變更後之
刑期(類別)自起分年月重新核分。
(二)刑期由長變短:
受刑人因符合數罪併罰而定應執行刑,若無變更類別者,則累進處
遇維持不變。若因更定刑期致變更類別者,其已得成績分數不依比
例換算。
(三)縮刑變更類別:
受刑人因縮短刑期而降低類別者,於縮刑次月,依受刑人在原級已
抵銷之責任分數與原類別所定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成當月之成績分
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