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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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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遺失物公告招領期滿,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拾得人如為民眾,除
    符合民法第八百零七條之一規定情形外,應由轄區警察機關通知拾得
    人領取及辦理相關程序。